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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次数:4次

2024年1月,省应急厅接到事故举报,2023年4月14日8时许,盘锦市大洼区盘锦利权商贸有限公司在进行石膏板材装卸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初步核查,举报基本属实。

2024年6月30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调查报告的批复》(盘政〔2024〕54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2025年6月17日盘锦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市安委办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及公布的情况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市应急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名有关公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给予熊跃发警告处分。

四、相关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大洼区应急局深刻汲取教训,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处置工作专题会议,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组织全体人员深入学习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逐条学习解读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紧迫性和严肃性,同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自查自纠,进一步细化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从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落实,大洼区应急局能够深刻吸取教训,采取了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落实,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流程。        
     

 

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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