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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33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消防救援资源,创新应急管理机制,着力构建统一指挥、资源优化、专常兼备、反应迅速、上下联动的五大区域应急救援体系,有效解决全市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力量分散、多头管理、指挥不畅以及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提高重特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在深刻吸取国内外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要求,推进以消防救援为重点的综合性救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立完善消防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要求。以更高的站位、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建设一支政治上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业务上专常兼备、反应迅速、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为建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产业基地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一)区域优化原则:构建以南北中区域为主轴,以东西为侧翼,重点突出、优势互补,既可以突击攻坚,又辐射全域的五大区域应急救援联动体系。

(二)联合协作原则:通过实现装备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联演联训,实行区域联合作战,时刻做好处置重特大事故灾害准备。

(三)资源优化原则:根据区域重点确定保卫目标,打破区域限制和体制限制,有针对性地制订救援预案、配置救援装备并开展练兵备战。

(四)统一指挥原则: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建设区域应急救援中心,一旦接到调度命令,各救援力量要立即响应,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救援行动。

(五)统筹建设原则:消防救援队站建设要统一纳入全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消防队站建设,实现消防队站的合理布局,不断满足新时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六)根据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实际,建立消防指挥长(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因特殊事项需共同协商决定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七)指挥长(员)联席会议内容包括:总结阶段性工作、通报联动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害事故救援情况、分析研判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协调解决备战执勤、应急救援等联动工作相关事宜。

四、建立应急调度机制

(八)根据全市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消防救援应当遵循“针对灾情、就近调度”的原则对消防救援力量进行应急调度。

(九)建立以市消防救援机构为依托的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下达应急调度指挥命令。

(十)在执行重大火灾救援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时,由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对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的执勤人员、执勤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等进行统一调度。

(十一)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接到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调度命令后,应当第一时间响应,执行调度命令。严禁拒绝或拖延,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及时执行调度命令的,应当向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并经批准。

各消防救援力量在执行统一调度命令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向本系统上级部门报告。

(十二)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应当树立大局意识,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在接到友邻单位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响应,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同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当本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能有效控制灾情时,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机构请示,协调周边相邻城市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同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予以协调。

五、建立联合救援机制

(十四)各类消防救援力量在执行灭火等救援任务时,应当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及时到场开展救援,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五)各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和区域联动原则,切实担负本辖区、本企业火灾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十六)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接到火灾报警,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火灾蔓延,实现初期火灾救早、灭小的目标。

(十七)各消防救援力量应当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指挥员应根据救援需要及时请求增援。

(十八)消防救援力量达到两支队伍以上,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原则上由现场消防救援力量职务最高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各消防救援力量应当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十九)辽河油田盘锦区域内火灾救援工作,原则上由辽河油田消防支队,负责主要灭火救援任务并担负救援现场总指挥;盘锦区域内其他火灾现场,原则上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灭火救援任务并担任现场总指挥。

其他未负责主要灭火任务的消防救援力量,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配合开展救援保障任务。

(二十)各消防救援力量参加其他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助、配合专业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

(二十一)各消防救援力量在灭火救援中,有权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气象、公安、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二十二)重大灾害救援工作需对外发布与灾害相关的信息及要情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救援指挥部统一发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对外发布。

六、建立联合战勤保障机制

(二十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救援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战勤保障组,要及时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救援力量部署,制定战勤保障预案。

(二十四)战勤保障组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紧急调配灭火救援专业装备、燃料、灭火剂、水源、食品等各类保障物资,根据现场所在区域,确定主要供应单位及协同单位,确保战勤保障工作及时高效。

(二十五)建立盘锦地区政企联合救援及战勤保障联系网络,确保联合救援信息通畅。

大型救援行动,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或辽河油田消防支队负责为参加救援的消防力量提供通信设备。

(二十六)除消防救援机构以外,其他各类消防救援力量担任责任区以外增援任务,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1、由被施救单位进行补偿;

2、被施救单位无补偿能力的,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3、补偿采取实物或货币方式。

(二十七)各类消防救援队队员在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其他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七、建立战备执勤制度

(二十八)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应当严格按照战备要求,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装备和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确保灾害发生时消防装备、器材和车辆完好有效。

(二十九)建立日常战备值班制度。各消防救援力量,建立战备值班制度,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各消防救援力量应当加强应急值守,消防执勤人员应当全部在岗在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三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警情相关信息,各消防救援力量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

1、全市商业中心区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

2、化工企业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

3、大型商圈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

4、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

5、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警信息;

6、有人员死亡或有3人以上受伤的火警。

(三十一)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对全市消防救援力量日常执勤人员在位情况、“三知四会”灭火救援能力执行、通信联络、器材装备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十二)市消防救援机构、辽河油田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原则,分别制定重大火灾事故联合救援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八、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三十三)针对消防救援力量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课题,建立授课专家资源共享,培训资料共享,战评总结、战术战法共享,培训场地及设施共享机制。

(三十四)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或消防培训观摩,邀请系统内专家进行现场授课讲解,其他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最大限度发挥培训效果,提高消防人员业务素质。

(三十五)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开展自行考核和共同考核。自行考核按照本单位的训练计划适时组织实施。共同考核由指挥长(员)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结合各自专业特点确定考核形式及考核内容,考核时间以半年为周期,分为夏季考核和冬季考核,夏季考核以技能为主,冬季考核以体能为主。

(三十六)考核科目要贴近实战,每季度确定的共同科目与各单位的训练科目相结合,采取抽考、普考、督考等方法,加大基础体能、技能考核,切实提高全市消防队员战斗力。

(三十七)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技能比武,时间自选,科目自定,可邀请其他消防救援力量观摩。

(三十八)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定期举行全市消防救援技能大比武,按照《消防员执勤训练大纲》要求,确定比武科目和评分标准,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九)市消防救援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大型联合救援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从难从严设定演练科目和内容,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评估总结并对日常训练考核效果进行验证。

九、法律责任

(四十)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消防器材装备战备规定,致使遇有抢险救援任务时消防器材装备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执行救援任务的;

2、接到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命令,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因贻误最佳救援时机造成灾害损失扩大的;

3、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的;

4、未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允许私自对外发布与灾害相关的信息及要情的;

5、对市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附则

(四十二)本办法所称全市消防救援力量,是指市消防救援机构、辽河油田消防支队、华锦集团消防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其他企业专职消防队。

(四十三)辽河油田消防支队、华锦集团消防支队等企业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在负责辽河油田生产作业区和本企业火灾事故救援以外,在市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参加全市抢险救援任务。

(四十四)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制定《盘锦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办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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