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盘)应急罚〔2024〕执法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壹佰壹拾万元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4210101001000663960144779)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该催告,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强制执行实现催告书(盘)应急执行催告2025 1号.pdf
特此公告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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