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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公告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盘应急罚〔2024〕执法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领取执法文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至今未领取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要求你(单位)将罚款金额壹佰壹拾万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421010100100066396011082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盘)应急催〔2025〕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罚款催缴通知书(盘)应急催〔2025〕1号.pdf

特此公告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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