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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工作

根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要求,为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工作,近期更新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员名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进行事故统计,发生涉及“十二类车辆事故”的,对已录入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的,各交通管理大队应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应急管理厅复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确保准确无误。进一步规范了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完整准确、报送机制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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