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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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通过鞍山市千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转交对你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果,7月30日对你公司法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址查无此人退回,8月2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至你公司办公地址直接送达无人接收,8月23日对你公司办公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应急罚﹝2024﹞执法1号),因你公司“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人崔颖拒收,且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应急罚﹝2024﹞执法1号)。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双台子“3.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导致事故发生。主要证据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双台子“3.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盘政﹝2023﹞66号)、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盘锦市辽滨经开区行政中心A座
联系人:刘直 电话:0427-2680440 13394279495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