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盘政发〔2022〕16号 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辽司通〔2022〕66号)要求,市政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筑业临时用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2.《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3.《盘锦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4.《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5.《盘锦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6.《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
7.《“盘锦大米”证明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8.《盘锦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流转管理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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