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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盘锦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防灾减灾救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总体部署,由盘锦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杜鑫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具体实施,起草了《盘锦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经由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2020年9月17日,《盘锦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应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上形成了一定的体系。
    近日,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袁国涛走进市交通文艺广播频道《应急之声》栏目直播间,向全市人民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编制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盘锦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是全市指挥、处置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体系的总纲,目的是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预防减少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和的发生,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了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构建完善我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工作体系与机制,市政府出台了《管理办法》,重点聚焦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和我市实际,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事故与灾害指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处置流程、强化现场管理、明确工作要求,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办法》是我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指导各级各部门以及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应急救援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
    《办法》编制的过程?
    在编制初期,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杜鑫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具体实施,起草《办法》,并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43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吸收,并提请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经由2020年9月8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9月17日,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向全市印发。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办法》在总结各地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是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有三点: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谁来管”和“怎么管”的问题,为各级、各部门、单位和企业应急指挥和处置规范了要求、理清了思路。
    二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的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预案演练,强化一线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是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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