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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次数:483

 

 

盘锦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消防救援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和《辽宁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本规定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除举报投诉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级督办核查等情况外,消防监督检查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并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逐步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提升消防监督检查效能。

第二章    抽查实施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分为日常抽查、专项抽查、跨区域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四种形式,日常抽查为主,专项抽查、跨区域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为辅。

日常抽查,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季度、月度抽查方案,原则上每月组织实施,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开展,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开展的专项整治外,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也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实施专项抽查。

跨区域抽查,原则在专项整治期间实施,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要求或本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

跨部门联合抽查,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由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平台管理人员于每月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选择抽查形式,设定抽查比例,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日常抽查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单位。

专项抽查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专项整治范围内单位。

跨区域抽查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为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检查人员,随机组合生成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为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单位。跨区域抽查的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统一以检查对象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作出,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第九条  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指定。

第十条  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必须满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100%要求,并根据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社会单位数量进行设定。

第十一条  按照抽查比例确定抽查任务数量后根据检查人员职务的不同分配任务。原则上,大队长职务不分配具体抽查任务,副大队长职务按照抽查任务平均数的50%分配任务,剩余的抽查任务平均分配给其他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中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中率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后次年开始,每半年调整一次。

(一)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对抽中率进行下调处理:

1.连续两次以上消防监督抽查均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应用消防远程监控或物联网技术等先进技防、物防措施,或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化评估,显示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较低的;

3.确定为消防管理工作试点单位,并被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推广其先进经验的;

4.总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对抽中率进行上浮处理:

1.应当委托而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逾期未改的;

3.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化评估,显示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

4.总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抽查计划应当从制定之日起至抽查计划实施结束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不得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检查情况要及时推送被检查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八条  抽查结果公开的信息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实施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内容。抽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检查结果分为抽查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检查、超期未检查、延期待检查、其他。

第十九条  抽查结果公开后,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核实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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