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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项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十项措施》的通知



盘应急发〔2020〕10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辽东湾新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

现将《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  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复工复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制定如下措施:

一、行政审批类

1.规范审批流程。对涉及生产疫情防控必需品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由市应急局出具证明文件,报省应急厅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证件,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对出具的相关证照、批复文件等,为申请人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2.创新审批形式。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可用文审、视频等方式替代会议审查,但要严格审查条件,不得因疫情而降低标准。

3.压缩审查时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二、复工复产验收类

4.简化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对于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等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企业,在确保企业达到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减少繁琐的工作环节,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复产验收;对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和存在重大风险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5.支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  原则,在严密防控疫情的同时,全面评估监管企业安全状况, 对符合复工复产标准和条件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开工生产。

三、检查服务类

6.创新检查方式。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信息化手段,  加强与监管企业的沟通,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和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对隐患突出的不放心企业,主动上门跟踪服务指导,直至化解消除安全隐患。

7.提供服务指导。对于企业存在的隐患,及时组织专家  服务,为企业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通过向  企业公开服务电话、微信等方式,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安全服务指导,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8.强化教育培训。对监管企业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  读,及时向企业发布疫情提醒、提示,帮助指导企业采取自  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一线员工,尤其是“三项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  聚集式教育培训。

9.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监管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  对不落实复工复产标准、要求,未经验收合格、弄虚作假擅  自复工复产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  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  责。

10.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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