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公开由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7-2812330
电子邮箱:pjyjjbgs@163.com
通信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服务中心A座5段
邮政编码:124010
二、申请的提出
向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应填写《盘锦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1.每张申请表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申请的附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申请的附件;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本栏目,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连同附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4.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纸质申请表,连同附件邮寄到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应急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应急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应急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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