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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495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八个附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七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二)强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办法》对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分别作出了规定。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办法》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告知书》,依法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明确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对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等建议。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由政府组织专门会议研讨,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总体上,强化了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

  (三)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二是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五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四)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回执)《立案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复议书》《立案监督建议书》和《立案决定书》八个附件,方便实际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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