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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公开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次数:787

 

 

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

公开公示信息

 

1.1 消防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2 消防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3 消防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1.4 消防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5 消防行政审批的廉政纪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执法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或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五)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六)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七)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八)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消防机构形象的。

2.1 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

《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应为超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的自身权职范围,或虽在自身权职范围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通知;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通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亡人或者较大及以上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重新认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拘留案件等。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检查事项清单

消防安全检查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36号令)

抽查对象:重点单位

抽查主体: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抽查比例: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抽查次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抽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具体由随机抽查的直接主体确定)

抽查方式: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内容及要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36号令)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所列内容备注:详见《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抽查事项:消防安全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36号令)

抽查对象:重点单位抽查主体: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抽查比例: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次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抽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具体由随机抽查的直接主体确定)

抽查方式: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36号令)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所列内容。

备注:详见《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抽查规则

一、 系统默认抽查规则

1. 每月最后一天上午十点系统自动随机抽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并为每个抽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随机选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并生成随机抽查任务清单。

2. 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不区分单位属性类型地随机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平均每六个月抽查一次,且最小抽查间隔不低于2个月;

保证每月抽查的单位数量基本相同,每月抽取的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为(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量×2)/ 12。

3. 随机选派的监督检查人员为所有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具有行消防执法监督资格的监督执法人员名;

每次随机选派的监督检查人员由一个主查人员和一个协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每个监督执法人员都有公平的机会做主查人员和协查人员。

二、 自定义抽查规则

由各大队自定义抽查公开公示信息

 

 

                          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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