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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最高处3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263

       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应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与处理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

 

  《办法》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大型水库、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电信通信、大型燃气生产企业、大型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核电站、核设施工程、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建筑及管道输送设施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

 

  学校、医院等应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办法》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还需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

 

  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单位未按规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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